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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港签署

2006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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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此次签署的《安排》是对1998年签署的两地间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全面修订,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发展,配合CEPA的实施,发挥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地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同时,《安排》还增加了联属企业、信息交换等条款内容,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加强两地税务当局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税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随着CEPA的实施,内地与香港经贸合作得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开展。这既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增长,也有利于内地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经济结构。在这样的形势下,签署新的税收《安排》,有助于妥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促进两地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了签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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