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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

200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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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规定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规定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规定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规定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的制定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指导。规定的下发对于保证调整后的消费税政策的落实,对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对于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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