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法规 | 政策解读 | 优惠政策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 返回首页
最新文件  
*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
* 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
* 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 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
* 关于给予税务系统在抗震救灾中表现...
* 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
更多...
政策解读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全国...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
*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十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
*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
更多...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税收法规 > 网送税法 > 税法速递 > 2005年 > 第23期 > 税务新闻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改为1600元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2005年12月14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上述决定,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规定: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下:
    一、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二、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4800×5%=240元。

    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衔接问题的通知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