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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委联合发文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管理

2005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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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对教育储蓄免税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制定下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1999年国家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以来,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一直是利息税征管的薄弱环节。由于储户在储蓄机构多头开户、用虚假或不合格的证件开户、利用虚假或不规范的证明支取本息,部分储蓄机构甚至为完成储蓄任务而以教育储蓄的名义进行揽储,对国家金融和税收秩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为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办法》。
    《办法》共14条,从享受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教育储蓄的额度、开户、存期、利率优惠、证明的管理、教育储蓄的支取、税务机构和储蓄机构的后续管理、违法办理教育储蓄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了教育储蓄免税管理。
    《办法》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法【2000】102号)规定教育储蓄最高限额2万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教育储蓄额度问题。《办法》规定,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学本科(大专)、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每一阶段教育储蓄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
    针对证明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办法》重点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由学校留存、提供给储蓄机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或身份证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教育储蓄的免税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储蓄机构教育储蓄免税的检查,同时特别强调,对违反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个人所得税款的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对储蓄机构以教育储蓄名义进行揽储,没有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而造成应扣未扣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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