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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2005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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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工作配合,加强土地税收管理。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
    《通知》指出,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等各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和财政部门提供所掌握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传递给当地的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加强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和随时更新土地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收数据库,定期与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的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
    《通知》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同时还要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和权属登记资料一齐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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