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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房地产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2005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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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在现行职责分工和征管要求的基础上,整合征管资源,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加强房地产诸税种的税收管理。
    据了解,目前,在房地产业的链条中,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到房地产的开发、转让、保有等诸环节涉及的税种有12个,分别是: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的信息,可以加强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减少税收流失,有效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这位负责人说,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主要是以契税征管为把手。他强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契税征收机关应当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全面掌控税源信息,再通过征收机关间的配合,准确、快捷传递这些信息,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各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税收的管理质量和效率。
    这位负责人指出,“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是一体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他说,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转让和受让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凡可在一个窗口一并征收的,应在交易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或缴纳契税时一并征收。有条件的地方,要争取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争取将金融机构引入征收场所,以节省纳税人的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要紧紧抓住契税征管这一关键环节,充实契税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注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地要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情况,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由点到面,扎实推进,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

    关联文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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