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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税务机关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2005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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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i1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称BAPA),这是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历时一年经过三轮谈判的成果。它开创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对跨国企业来说,BAPA的签署带来了经营的确定性,可以降低被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减少税收遵从成本,也有利于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预约定价是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或安排的形式,对纳税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利润水平等相关事宜事先约定一系列标准,以解决跨国关联交易中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国家(包括独立税收管辖地区)的多少,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安排。一个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的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两国或两国以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的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通过两国或两国以上税务机关的磋商,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方法及未来年度的利润水平予以确认,克服了单边安排无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缺陷。近年来,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各国解决复杂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主要方式。
    预约定价是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和延伸。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问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称独立企业原则),不按照独立企业原则而减少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在预约定价产生之前,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主要采用事后调查审计的模式,这种模式带来的最大难题是税务机关的调查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较高。各国规定转让定价案件的追溯时限通常为8—10年(甚至更长),税务机关对若干年前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企业原则进行调查、判断,在技术上存在较大难度,案件调查所需时间较长,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等配合工作较多,税企之间的分歧较大。为了解决转让定价事后调整在税务实践中的困难,预约定价税制应运而生,预约定价将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查调整变成了事前税企业双方的协商确认,促进了税企双方的合作。
    只有已正式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之间才能开展双边预约定价的谈签。在我国,一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通常需要三大步骤,一是申请,跨国企业须同时向我国和另一协定国家税务主管当局提出正式申请,二是谈判,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举行谈判,对于一些复杂案例,谈判要历经几年时间;三是签字,双方税务主管当局正式签署安排,根据安排的有关规定,我国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签署预约定价确认协议。安排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必须严格遵守。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及重大假设变化的报告,税务机关有义务就安排内容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纳税人只要遵守安排,税务机关不再对其实施转让定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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