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法规 | 政策解读 | 优惠政策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 返回首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5号
成文日期:2007-01-24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 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 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 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打 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