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法规
|
政策解读
|
优惠政策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
返回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350号
成文日期:2007-03-22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咨询,纳税人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