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用户名
密码
法规
网站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
|
最新法规
|
政策解读
|
优惠政策
|
税收协定
|
税务公报
|
税法速递
|
地方文件
|
返回首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4号
成文日期:2007-03-21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现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人均经营收入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核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237.49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按利润增长幅度和应纳税所得额增长幅度孰低的原则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按人均经营收入增长幅度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当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当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以内的,允许据实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
打 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