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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65号
成文日期: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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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5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
  二、本通知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1.
  三、本通知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税号见附件2.
  附件:1.音像制品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2.电子出版物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1:音像制品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进口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已录制的录音带、录像带8523.2928已录制的唱片8523.8011已录制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8523.4010、ex8523.4090

  附件2:电子出版物商品名称及其税号
  进口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已录有内容的各种光盘8523.4010、8523.4020、ex8523.4090已录有内容的软磁盘、硬磁盘ex8523.2910已录有内容的集成电路卡以及其他半导体媒体8523.5120、ex8523.5200、8523.5920已录有内容的磁条卡以及其他媒体8523.2120、ex8523.8020、ex8523.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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