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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受水灾侵袭,造成的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需出具哪些相关证明文件?

2008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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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对于企业经受水灾侵袭,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时,需出具哪些相关证明文件?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该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三)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因此,企业经受水灾侵袭,造成财产损失,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出具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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