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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200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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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问,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扣除?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对其扣除比例进行调整,二者合计后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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