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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代垫资金的代购行为,按什么基数交增值税?

200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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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某汽贸公司代客户购买汽车,由供应商直接开票给最终客户,汽贸公司向客户收取汽车价款并额外收取手续费,但其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按财税[1994]026号文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问题:汽贸公司应当按代购收入缴交增值税呢,还是应当按(代购收入+汽车价款)缴交增值税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此,您说的情况,汽贸公司在代购汽车的过程中有代垫资金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汽车销售价款加手续费的合计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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