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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200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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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在国税函[1995]288号)中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我不明白“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这句话的具体含义是什么,烦请贵局解释一下好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其中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与不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主要指不动产)相区别的。“其它”一词是相对于该文件第十条第一段中所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而言的,即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此处称为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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