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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请给分别说明。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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