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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政府下达科研项目所得经费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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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西安理工大学全额投资创办的科技型国有企业,近年来承担了多项政府各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如:西安市科技局下达的《大容量自力型整体高压电触头产业化》项目、西安市信息化办公室下达的《ZPW2000A移频测试系统》项目等,所取的的科研项目经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向贵局进行咨询,并请注明政策法律依据,不胜感谢。 西安智通自动化技术开发公司 2008.4.23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单位取得的专项科研经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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