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内容: 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税收管理员,在实际工作遇到个人销售自建的房屋,在缴纳营业税时,只能够确认其销售收入,无法是确定房屋的原值,因其房屋的建造成本主要是自建,无法核算房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销售不动产的原值?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税[2003]16号所规定的购入原价应为购买住房是取得的合法凭证。据此,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时是免征营业税的,销售购买的房屋时应根据取得时的合法凭证按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