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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问题

2008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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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请问为什么要等待天津市国税局的回复,总局发的函地方国税可以选择执行吗?请尽快回复,距离申报的期限还有15个工作日。很急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现就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据此,该文不适用外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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