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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税的面积如何确定

2008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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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何确定。(1)《租赁协议》上的标注面积?(2)纳税人自己据实申报?(3)在《租赁协议》上无标注面积、纳税人申报不实、无《土地使用证》、税务机关无权丈量且即使丈量也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怎么办?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企业应如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纳税人不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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