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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谁缴纳

2008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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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公司建设生产厂房,所占用土地产权归另一企业所有,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他们起初同意转让土地给我公司,于是我们开始建设厂房,厂房建完时,土地出让方又不同意转让土地,我们则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请问现在土地使用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应由土地产权所有人交还是我公司交?厂房建成后闲置未用之前,房产税是否应交?如果应交,我们这种情况,应由谁缴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部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这实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文件的规定:
  十九 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据此,贵公司与另一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其土地使用税应按实际使用人纳税,房产税应在自建的房屋建成之次月起征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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