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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支付地在境内,是否缴纳营业税?

2008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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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现需要在国外建设一个600MW 超临界燃煤机组电站工程,业主方:为外国一家公司,甲方:为中国一家设备进出口单位,甲方与业主签署了总承包合同,因甲方不具备施工能力,故选定我公司作为乙方承担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施工任务,我公司未在国外成立公司,甲乙双方鉴定了该项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在国内用人民币方式结算,甲方支付我公司工程款时,需要我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可是我公司在开发票时,我公司所在地的地税局让先缴纳营业税,否则不给开发票,请问我公司承揽的是国外工程,劳务发生地在境外,虽然甲乙方是国内公司,支付地在境内,是否不应该缴营业税,地税局可否开具免税的建安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企业分包国外电站建设安装发生地在境外劳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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