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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分公司的印花税问题

2008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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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以及分公司与非总公司的法人公司间的购销合同、订货单等,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  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文件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的规定:
  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
  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据此,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购货单、订货单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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