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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专用发票已作废,系统未作废!

200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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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在发票上面标注“作废”字样),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深圳松岗税局按照“违规开具作废发票”进行处罚(300元),请问,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针对以上的情况该如何处置?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只作废纸质发票而没有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属于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即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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