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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中副产品内销征税问题

2008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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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现在在做一个来料加工的项目,其中产生了副产品,经海关批准已经同意内销,并且征收了关税。请问在内销给客户的时候,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的话,我们是否还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贵企业在内销给客户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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