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用户名 密码  
   
  ENGLISH | 繁体版
税收法规库查询
各地纳税咨询平台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纳税咨询 > 最新咨询问题 > 正文
亏损企业向震灾地区捐赠可否全额扣除,亏损可否弥补?

2008年07月31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问题内容:
  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呢?请国家税务总局明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 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所以,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7/31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