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沿革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前身是原北京市税务局。自1983年北京市财政、税务机构分设起,北京市的各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一直由北京市税务局负责。1994年,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财税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为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需要,中央作出了税务机构分设的重大决策,原北京市税务局一分为二,分别成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8月1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正式成立,标志着北京国税事业的正式起航。
干部队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三级机构,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和派出机构。截止2005年底,市局机关设置行政处室13个、直属机构3个、事业单位6个;下设21个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全系统共设置派出机构(税务所)206个。2005年底北京市国税系统实有人员6824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下达的工商税收计划指标,编制本地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运用国家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监督。 (三)主管北京市地区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北京地区有关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受理北京地区应由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五)负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和经费的管理。负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岗位专业培训及对纳税义务人的税法宣传工作。 (六)监督检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有关权限负责完成交办事项。
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和征管范围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9.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0.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2.车辆购置税; 13.燃油税(暂未开征); 14.中央税、共享税的滞、补、罚收入; 15.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