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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
2006年09月13日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总局决定于2003年上半年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全国“自2003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不得开具跨地市手写版专用发票”“对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月供应量不得超过25份”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电[2003]18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对1999年总局下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第二章 认定登记 中规定的:“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予以审批。”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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