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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
  (2)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是否逾期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事项,如逾期办理则进行违法违章;
  (4)经系统录入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及财务会计核算软件名称。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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