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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证件重新发放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申请补发税务证件审批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审查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是否真实。
2、核准
符合条件的,核准重新发放证件,税务登记证件需进行工本费收取。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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