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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6年10月25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账簿的设置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二是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三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四是计算机会计帐簿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后可视同会计账簿。
  四、帐簿、会计凭证和报表的语言文字使用规定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五、会计凭证保存期限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财务会计处理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管理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手续,加强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盘点、损失处理、核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税收票证领发方面
  1、领发票证要专人专车。税收票证应使用具备安全设施的车辆,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和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发送,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2、交接手续齐全、严密。领发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数量和号码,核对无误后,互相签章。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当场点清;凡拆包发放,领发以后发现缺份、缺枚的,视为票证丢失,由领取方负责;每次票证领用数量应以一个月用量为限。
  二、票证保管方面
  1、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收票证要由票证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许由他人代管。
  2、用票人员要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证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3、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票证管理人员、经办人和使用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4、已填用的作为会计凭证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装订整理,加具封面,登记造册,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票证填用方面。
  1、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检查票证质量,再按合格票填开。
  2、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3、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
  4、手写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它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5、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四、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方面
  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收取税款后,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1个月内)将已填用、作废、停用的票证,连同所收取的税款及未填用的票证,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算、票证上交和票证销号。
  五、票证盘点、作废和停用处理方面
  1、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对结存的票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帐证帐实相符。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2、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有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清点登记,按规定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3、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六、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1、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由受损单位及时清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等原因损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应立即报主管税务机关。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予以核销。
  3、因管理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和责任,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4、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票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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