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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2007年04月02日

  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细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手续,加强对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盘点、损失处理、核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税收票证领发方面 

  1、领发票证要专人专车。税收票证应使用具备安全设施的车辆,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和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发送,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2、交接手续齐全、严密。领发票证时,领发双方必须当面清点数量和号码,核对无误后,互相签章。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拆包发放,当场点清;凡拆包发放,领发以后发现缺份、缺枚的,视为票证丢失,由领取方负责;每次票证领用数量应以一个月用量为限。 

  二、 票证保管方面 

  1、票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税收票证要由票证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许由他人代管。
      2、用票人员要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证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
      3、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票证管理人员、经办人和使用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才能离岗。
      4、已填用的作为会计凭证的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装订整理,加具封面,登记造册,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三、票证填用方面
 
  1、票证使用人员在填用票证时,必须检查票证质量,再按合格票填开。
      2、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
      3、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 
      4、手写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它颜色的笔和纸填开。 
      5、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四、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方面 

  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收取税款后,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1个月内)将已填用、作废、停用的票证,连同所收取的税款及未填用的票证,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算、票证上交和票证销号。
 
  五、票证盘点、作废和停用处理方面 

  1、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对结存的票证要按规定要求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帐证帐实相符。如发现帐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2、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在领发、填用票证时,如发现票证有质量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查明字轨、号码、数量,全包、全本、全份清点登记,按规定上缴主管税务机关。 
      3、在填用过程中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证,应在该份各联注明“作废”字样和作废原因,全份保存,按期与已填用的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上缴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销毁。 

  六、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1、因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由受损单位及时清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 
      2、因被盗、被抢等原因损失票证时,应及时查明损失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并应立即报主管税务机关。经查不能及时追回的票证,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按规定予以核销。 
      3、因管理不善等责任事故造成票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明原因和责任,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和赔偿。
      4、对利用税收票证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票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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