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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
2007年04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大地税函[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税前扣除管理按申报备案类管理,由纳税人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同时按要求报送《个人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申报表表样由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由纳税人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持《个人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一式二份到办税大厅“纳税申报”窗口直接办理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申报表上加盖印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自行填写《个人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经逻辑关系审核通过后提交网上报税系统。

  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而未向地税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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