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大连地税 > 办税指南 > 纳税申报正文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三、业务变革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