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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行政许可)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收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
三、业务变革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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