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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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自纳税人合并(分立)文件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审核无误的,在《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上签署意见交纳税人。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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