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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某行业或某地域推行税控装置。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三、暂未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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