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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2008年04月08日
         一、业务概述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应当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对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正确的,退纳税人更正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2)对审核无误的,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并核对企业申报的减免税优惠、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与系统比对是否一致;
  (3)申报表保存成功后,系统产生申报信息和应征信息,产生应征税款的作税款征收处理,在申报表税务机关接收栏签收并加盖“已申报”印戳后,退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
  2.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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