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4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申报表; (三)其他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30日内查实并转财政部门办理审批。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进行核对。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所属期申报表信息 2.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 3.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及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批。 附件: 退(抵)税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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