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大连地税 > 办税指南 > 纳税检查正文
纳税检查相关规定
2006年08月30日
  一、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监督、控制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环节。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
  二、税务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如下税务检查权: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4、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五、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1、选案是确定税务检查对象的过程,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一)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案;
  (三)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2、检查实施是对检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客观、公正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过程。
  3、审理是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甄别、定性的过程。
  4、执行是向纳税追缴不缴少缴和欠缴税款的过程,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检查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一)市局税务稽查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为市局职能处室,主要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计划、部署、实施、协调等工作,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市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地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税务稽查的制度、规程和办法。
  2、负责税务检查计划的管理,审核、确定稽查局和征管局的检查范围和对象,明确各自的检查工作要求。
  3、负责对涉税案件的管理,组织查处全市重大偷、抗税案件,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组织合议。
  4、负责税收情报的收集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调查、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务稽查工作。
  5、负责涉税举报案件的管理,受理、批办、转办、督办和组织查处各类涉税举报案件,审核、呈报案件查办结果。
  6、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对市内四区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7、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负责对全市稽查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8、负责有关税务稽查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和通报,通过稽查情况分析,透视征管质量,揭示征管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征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9、负责稽查案例的编辑,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地税系统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市内四个直属稽查局
  市直属各稽查局主要负责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工作。具体职责是:打击偷、逃、抗税行为;涉税举报的受理、批办、转办、督办和组织、查处各类涉税举报,审核、上报案件查办结果;负责税收情报的收集和管理,在市局确定的检查范围内组织开展税务调查、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务稽查工作,筛选确定年度纳税检查对象,对选定的检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计式的重点检查,负责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上报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办理税务违法案件的公告工作;负责有关税务稽查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和通报,通过稽查情况分析,透视征管质量,揭示征管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加强征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对本局稽查实施的工作程序、手续进行审查,对税务违法实事、证据进行审查,对检查处理意见审核,做出处理决定;负责税务违法案件的听证请求并组织举行听证,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和税务执法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对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其中直属各稽查局对应的检查区域是:第一稽查局对应西岗局、度假区、旅顺局、普兰店局;第二稽查局对应沙河口局、高新园区、开发区、庄河局;第三稽查局对应甘井子局、金州局、长海局;第四稽查局对应中山局、保税区、瓦房店局。
  (三)外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为内设机构)
  主要负责辖区内重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实施和执行工作,稽查选案和审理由县市区局法制综合科负责。具体职责是打击偷、逃、抗税行为,查处大案要案,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审计式的重点稽查,对辖区内的涉税举报案件实行专案检查,负责协查税务违法案件工作,负责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资金、存款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负责对欠缴税款的纳税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与法院、金融部门协调追征欠税工作。
  (四)市内各区地税局内设稽查机构
  市内各区局的检查科,负责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纳税户注销清算、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以及部分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任务。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