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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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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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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地税地〔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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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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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期,有地税局反映纳税人丢失机动车辆要求退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丢失车辆要求退税的,可按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办理,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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