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天津地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6-10-19%> <%jiguandaizi:津地税地%> <%nianfen:2006%> <%xuhao:20%> <%fawenjiguan: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

津地税地〔2006〕20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字体:【】【】【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近期,有地税局反映纳税人丢失机动车辆要求退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丢失车辆要求退税的,可按总局批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办理,即“纳税人可在车辆丢失后,凭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向车辆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