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税
www.tjcs.gov.cn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天津地税
>
税收法规
>
正文
<%chengwenriqi:2006-10-19%> <%jiguandaizi:津地税所%> <%nianfen:2006%> <%xuhao:2%> <%fawenjiguan: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2006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数额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6〕2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19日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90号)公布的数据,我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0196元,3倍为60588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06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
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