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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征 [2006] 3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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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分税制财政体制,经研究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许可证”到企业注册地地税局办理开发项目登记备案,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企业主管地税局查验“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将项目登记备案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二、启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申报营业税及附征税费时,需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若有其他经营应税行为,仍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三、各主管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津政发〔2003〕98号)和市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3号)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起新开工项目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起新开工项目年度纳税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局税收计会处,年终由市财政与有关区县财政结算。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市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3号)第三条及其附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营业税纳税申报明细表》、附件二《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新开工项目纳税情况汇总表》和市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1号)第九条及其附件四《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同时废止。
  
附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登记备案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起新开工项目年度纳税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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