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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8日,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正式组建,是省政府主管地方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负责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已取消)、筵席税(暂停征收)、烟叶税、农业税(已取消)、农业特产税(已取消)、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和水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林业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焦炭排污费、工会经费等规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全省地税系统实行上级地税机关与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地税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为省、市、县(市、区)三级,税务所为县(市、区)地税局的派出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地税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决策部署,依法治税,规范执法,科学管理,务实创新,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多年来,税收收入规模稳步扩大,征管水平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深入推进,基层面貌明显改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税收筹集财力、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全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组建以来,全省地税共计组织各项收入1140.42亿元,收入规模由1994年的40.66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28.41亿元,年均增长18.84%。其中:税收收入共计征收967.52亿元,收入规模由1994年的33.26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99.36亿元,年均增长17.68%;农业四税共计征收61.44亿元,收入规模稳定保持在4—6亿元之间;其他各项规费收入共计征收111.46亿元,收入规模由1994年的3.47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24.68亿元,年均增长21.68%。随着税收收入的连年快速增长,税收收入指标在全国的排位明显提升,2005年全省地税税收收入规模在中部六省居第2位,在全国地税居第12位,增幅在全国地税居第1位。 “十一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的基本思路,“十一五”时期全省地税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税工作全局,围绕推进依法治税、深化改革管理、构建和谐地税、服务经济社会四大主题,抓好组织收入、规范执法、深化改革、科学管理、优化服务、队伍建设六方面工作,健全并创新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励精图治,开拓创新,努力造就无愧于党和人民的业绩,为圆满完成我省“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构建“充满活力、富裕文明、和谐稳定、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要职能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为: (一)营业税(不含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不含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同胞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车船使用税; (六)房产税; (七)屠宰税; (八)资源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一)企业所得税; (十二)印花税; (十三)筵席税; (十四)地方税的滞补罚款收入; (十五)遗产和赠予税; (十六)农业税; (十七)农业特产税; (十八)耕地占用税; (十九)契税; 省局承担省政府交付的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 (一) 教育费附加; (二) 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 水资源补偿费; (四) 价格调控基金; (五) 林业建设基金; (六) 社会保险基金; (七) 农村教育费附加; (八) 河道工程管理费; (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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