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省局直属一分局:
省局以晋地税发〔2007〕39号文发出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晋地税发〔2007〕47号文和省煤炭工业局联合发出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后,在各地市已缴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及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补征工作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为基金缴纳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认真抓好已缴证明管理和代开工作
1.已缴证明自开版和代开版的使用范围。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查账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可以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
对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基金缴纳人原则上使用代开版已缴证明,但对于管理规范、信誉度较好的基金缴纳人,经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自开版已缴证明。
2.已缴证明代开版开票点的设置。
对重点产煤地区代开已缴证明量较大的,各级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开票窗口,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也可在产煤地区税务所及企业方便的地方增设开票点代开已缴证明,确保已缴证明的及时开具。
3.基层税务所及其它开票点的税务人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夜间轮流值班,加班加点,保证基金缴纳人的用票需求。
二、加强对公路出省原煤基金查补的管理监督
1.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包括43个稽查点),按照晋地税发〔2007〕47号文的规定负责公路运输出省煤炭基金的查验补征工作。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对公路运输出省煤炭进行查验补征。
2.县级地税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基金查补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3.各市级地税机关要和当地煤炭运销公司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对查验补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和纠正公路运输出省煤炭查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处
二○○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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