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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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况介绍
  一、历史沿革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8月正式挂牌成立,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税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从加强税收管理的政策、法规建设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能力等方面实现职能转变,充分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全区地税系统负责16个地方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5项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5项政府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截止2005年底,在地税机关登记的纳税户总数为  万户。
  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自治区关于税务工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办法。
  2、负责预测、计划地方税税源,编制自治区地方税收年度计划。
  3、依法管理地方税收及政府基金征管工作,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确保地方财政收入。
  4、负责各项地方性税收(包括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足额入库。
  5、按规定权限管理盟市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负责系统政治思想工作、干部教育工作和税收宣传工作。
  6、按规定管理地方税务系统的机构编制、经费、装备、国有资产等工作,指导系统财务工作,负责系统审计、统计工作。
  7、参与经济体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8、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税收收入
  “十五”时期,全区地税系统累计组织税费收入851.9亿元,是“九五” 时期的3倍。其中,税收收入总额由66.3亿元增加到182.3亿元,增长2.7倍,年均递增22.4%,比同期生产总值平均增速快5.7个百分点。社会保险费收入由38.7亿元增加到83亿元,增长2.1倍,年均递增21%。全区地方税收总量在全国的位次实现前移,在31个省区中由2000年的第23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20位;在西部12个省区中由2000年的第5位,提升到2005年的第3位。
  2005年,全系统完成税费收入267.2亿元,同比增长35.4%。其中税收总收入完成182.3亿元,同比增长37.7%;社保费收入完成83亿元,同比增长27.6%。全区有9个盟市级征收单位税收总收入增幅达30%以上,有12个盟市级征收单位社保费收入增幅达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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