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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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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 国税函[2008]254号
颁布日期: 2008年03月21日
分类: 营业税.一般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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