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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福利企业认定问题的复函

皖地税函〔2006〕368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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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审核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函》(民福函[2006]33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261号)以及我省残联等5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残联[2003]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马鞍山市太白球团厂等2户企业符合福利企业条件,同意认定为福利企业,涉及税收减免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附件:2006年第三批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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