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安徽地税 > 税收法规正文
<%chengwenriqi:2006-10-20%> <%jiguandaizi:皖地税函%> <%nianfen:2006%> <%xuhao:15%> <%fawenjiguan: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15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字体:【】【】【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滁地税[2005]134号)悉。为进一步做好该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5年对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如下:
  一、 管理费实行定额提取的办法。
  二、提取比例不超过所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1%。
  三、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1163万元。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按照同一比例进行管理费的分摊,做好管理费的使用及对所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安徽天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名单
 
打印】 【关闭窗口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