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税
安徽地税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安徽地税
>
税收法规
>
正文
<%chengwenriqi:2006-10-20%> <%jiguandaizi:皖地税函%> <%nianfen:2006%> <%xuhao:239%> <%fawenjiguan: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239号
成文日期:2006年10月20日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能否开具地税发票请示》(淮地税[2006]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如果直销人员是安利公司的雇员,其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直销人员不是安利公司的雇员,通过与安利公司签订合同方式负责帮助安利公司拓展市场、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取得安利公司的相关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按服务业开具发票。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访问统计
|
网站评估
|
管理制度
|
联系我们
|
网站概述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内部邮箱
|
旧版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京ICP备05036792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管理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管理员信箱:
webmaster@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