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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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研究拟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本省地方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包括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政策性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等具体事项。
  (五)组织实施全省地税系统反避税、涉外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负责外国居民税收监管,组织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税务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六)编报本省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税收行政执法,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八)负责省地方税务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经费的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方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考察与培养。负责地税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实施。
  (九)负责地税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福建省税务学校。
  (十)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
  (十一)研究分析全省地方税收税源状况及变化情况。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不断充裕税源。
  (十二)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三)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四)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主要负责政务和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主要负责地方税收法制建设
  税政管理一处:
  主要负责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管理工作
  税政管理二处:
  主要负责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管理工作
  税政管理三处:
  主要负责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烟叶税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其他费、金等政策管理工作
  征收管理处:
  主要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
  主要负责税收计划、经费、统计工作
  宣传教育处:
  主要负责税收宣传、干部培训、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人事处:
  主要负责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公务员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主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主要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效能办:
  主要负责效能建设、效能投诉查处工作
  信息技术处:
  主要负责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
  社保处:
  主要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工作
  涉外税收管理处:
  主要负责涉外税收管理工作
  票证装备分局:
  主要负责基本建设、装备、税收票证和发票内部管理工作
  稽查局:
  主要负责税务稽查工作
  直接征收分局:
  主要负责中央企业、省属重点企业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地方税收和费金征收管理工作
  税收科研所:
  主要负责税收理论研究工作
  信息中心:
  主要负责税收信息化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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